好文共赏|卞绍斌:实践理性与价值共识——当代中国伦理话语体系构建的范式省思

发布者:万旭发布时间:2022-05-16浏览次数:166


实践理性与价值共识  

——当代中国伦理话语体系构建的范式省思

卞绍斌

卞绍斌,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哲学与科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系主任,东南大学道德发展研究院副院长,研究方向: 规范伦理学、德国古典哲学、政治哲学

摘要


确立可辩护的普遍规范进而寻求最大程度的价值共识,是当前伦理话语体系建构的主要目标指向。其中最为关键的任务是破除“独断论”和“表象思维”,充分发掘并阐明隐含于传统和当下中国社会文化实践中的规范性价值诉求。这一规范性价值并非自明的实体和有待发现的事态,而是基于实践理性范式进行反思推证的结果,由此彰显伦理文化生活中的道德人格理想、普遍意志观念、相互责任意识以及平等尊重的精神意向。在此意义上,基于中华礼乐传统构造“理由的空间”将是至关重要的前提性工作。


[关键词]实践理性;礼乐精神;价值共识;伦理话语


在其关于德国古典哲学研究的通论性著作中,伍德经由反思美国社会现状而深感其中缺失中国儒家文明所倡导的“礼、义、廉、耻”四种美德,特别是“耻感”德性的匮乏而导致强权、贪婪和傲慢无礼。这一“反向格义”式的论断,对我们思考当代中国伦理话语体系建构提供了一个富有启发性的视角,那就是: 基于何种共通性的观点( Point of View) 彰显我们所处社会境遇中的伦理价值规范,进而达至共识并造就捍卫相互责任、平等尊重等根本价值的共同体? 在我们看来,这也是关涉当前中国伦理话语建构的重大课题。


本文试图从三个层面对此课题进行解析: 一是强调伦理话语构造对于生发和彰显社会生活精神价值的重要意义; 二是基于实践理性( 理由) 阐明规范性伦理价值证成的康德式进路,由此厘清基本概念和视角; 三是展现中华礼乐文化传统中的道德人格理想及其构筑“理由空间”的规范性诉求,同时回应“角色伦理”进路的偏颇之处。


01

基于社会生活实践的伦理话语构造


伦理生活是一定社会历史文化实践的展现,不仅为我们的道德话语提供了共享的传统、记忆、语汇和场域,而且也不断生成身处其中的每个人的气质、禀赋和生活规划,使得我们的选择和慎思更富有意义和价值。


同时,一定的社会文化语境和伦理生活形态也塑造了特殊的依存关系、社群认同和归属感,正如金里卡所言,一定的社会文化语境“为其成员提供了有意义的生活方式,其中涵盖社会、教育、宗教、娱乐和经济生活等全部范围,既有公共领域又有私人领域 ”。在此意义上,对社会生活实践及其伦理形态的考察乃是道德话语体系建构的不可或缺的现实境遇。


正是认识到社会生活实践与伦理生活形态对于当代中国人、当代中国伦理话语体系建构所具有的重大意义,且解析伦理话语体系的“中国密码”具有文明史的意义,近年来国内诸多伦理学人付出巨大心力,着力开展道德国情、省情大调查,建设系列伦理道德发展数据库和发布社会道德发展研究报告,并组织实施国家伦理记忆工程,以期充分厘清当代中国伦理生活的基本图景和发展态势。


通过考察相关调查数据,我们明显感受到当下中国伦理生活形态呈现了多元性、差异性和复合性等特征。也就是说,并不存在单一、纯粹、本真性的伦理生活形态,传统伦理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正在不断更新,伦理文化生活呈现形态多样性、群体差异性和时代性特征,而关注平等尊重、相互承认的价值诉求不断得到接纳并认可。


这也衍生出当代中国伦理话语体系建构亟待解决的基础性课题: 鉴于当下伦理生活错综复杂的背景条件,如何阐明或澄清隐含在日常伦理实践中的规范性( 合理性) 前提,进而寻求最大程度的价值共识与伦理认同?


在我们看来,厘清构建共识性伦理话语的合理前提,一个首要工作是摒弃以“独断论”为特质的 “形而上学思维”和以“经验论”为特质的“表象思维”。“独断论”认为,一定的原则和规范体系完全是外在于理性行动者的抽象教条,也是消解自主规定和积极意志的僵化体系,盲目追寻自足的规范原则和本真形态的伦理观念,由此也导致形式( 规则) 和内容( 价值) 处于截然对立的状态。


“表象思维”则停留于感官或内在经验材料中探究伦理原则,这一基于当下知觉“所予”物和个别事实所生发的伦理意向,很容易通过强化主观偶然性和习惯成见来否弃普遍必然的道德规范。


与此相反,当前伦理话语体系建构最为迫切的任务,乃是倡导一种实践理性( 推理) 思想范式。实践理性进路着力于阐明理性行动者在伦理活动中运用规范性原则的推论能力,强调我们应该基于平等对待和相互承担责任的意义上确立行动原则,由此也确认彼此的诉求、确保各自的权利义务边界,从而强化伦理认同和价值共识。


在此意义上,伦理话语体系建构的一个重要目标乃是把一定的伦理活动、伦理事件和伦理观念纳入“理由的空间”,进而接受普遍规范的省察、批评和确认。因此,自由王国( 至少是自由判断的王国) 可以被等同于理由的空间”。


实际上,这样一种确证根本价值规范的实践理性能力表征的是最值得珍视的德性力量和道德人格理想。也因此,当前伦理话语体系建构最为关键和核心的任务在于深入发掘作为规范性之源泉的道德人格理想。


这一人格理想乃是基于普遍意志确立道德法则进而限制主观偏好的“德性的力量” ( 自律) ,每个人由此能够承担共同责任并实现平等尊重; 也是格致事事物物而得天理的本然良知,由此克私去蔽,心理、性理、物理合一; 还突显为通过社会生产方式变革,祛除以“人的依赖性”和 “物的依赖性”为标识的社会关系形态而实现“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接下来我们分别详细阐明上述思想理路。


02

实践理由、平等尊重与规范性的确证


在谈及合理性的“应当”所具有规范性力量时,布兰顿指出,

“成为合理性存在者意指接受这些规范的约束或限制,服从理性的权威。在此意义上谈论‘我们’即是通过为我们的态度和行为给予和索取理由( giving and asking for reasons) ,把我们彼此置于理由的空间内”。

这一论断表明,确立具有规范性力量的原则,一个前提条件是把持有不同道德态度、主张不同道德诉求和意向的“我们”置于“理由的空间”内,进而达成可被每个人共同接受的普遍规范,而这一规范性原则或理性的权威只能源自交互性( 给予和索取理由) 的实践活动,而非依据某个人的特殊意愿和偶然境遇。


这一强调基于实践/道德理性确立权威并诉诸平等尊重、相互责任的观念,在罗尔斯关于正义原则的康德式阐释中更加鲜明。在罗尔斯看来,“康德的主要目标是加深和证明卢梭的观点: 即自由就是按照我们给予自己的法则而行动。这并不导致一种严厉命令的道德,而是导向一种互尊和自尊的伦理学”。


也因此,这一规范性理由只能通过每个理性存在者的道德人格能力( 自律) 才能给出,也才能作为理性的权威被每个人所接受。自律( 每个理性存在者的普遍立法意志) 和客观性( 基于普遍而非任性偶然的立场每个人将会认同某种道德原则) 在此意义上实现契合一致,而基于自律和客观立场正是通过我们自身的实践推理能力确证一种共同视界,在此“理由的空间”中才有可能减少分歧,达成一致并共担责任。


布兰顿与罗尔斯虽然对康德关于实践理由以及规范性推证的先验主义色彩不满,但是在我们看来,他们对这一证成路径的精神实质特别是其中蕴含的平等尊重和相互责任观念是十分认可的。概括起来,证成道德规范的康德式进路对于我们当前构建伦理话语体系的启发性意义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首先,普遍性的道德原则应该基于共通的实践理由或推理得以确立,而非依赖于个体或私人的偏好和境遇。在此意义上,实践理由应该同时成为反思、判别和限制私人偏好、特定的生活境遇和目的取向的理据,一定的伦理生活境遇、特定的行为动机模式、特殊的人性禀赋、具体的依恋关系和生活规划恰恰是需要基于共同的道德视角来限制甚至批判反省的对象,需要经受反思性的认可和确信。


其次,实践推理或判断所要表征的并非一般性地尊重每个人的自由选择、良心判断和其他任何美德,而是尊重基于原则的、彼此承担责任义务的道德人格价值。我们接受普遍道德原则、义务和规范的前提预设是相信其他人也能够同时接受和承认这些规范原则并承担相应义务。换句话说,道德判断、推理及其确认的原则规范是普遍可传达的,从而特定社群中个体不应该拒绝这一规范性约束。


最后,进行道德判断、给出或要求道德理由,并不一定能够使我们更贴近先在的道德真理和价值秩序,却可以使我们更加彼此尊重、共担责任并团结一致。具有道德人格理想和实践理性能力的现实个人,通过确立基本原则来规范和修正道德上的偶然性境遇,进而捍卫平等尊重的价值诉求,在此意义上,道德话语体系不仅蕴含不同层次的义务规则,而且表征彼此承认与相互归责基础上的伦理共同体。

我们把这一道德话语建构理路称之为实践理性范式。乍看起来,实践理性、平等尊重和责任等概念的康德式色彩可能过于浓厚,但是反观我们的伦理思想传统,正如本文开头所引伍德的论断,其中并不缺乏这一思想进路。我们接下来就开始阐明这一要点。


03

礼乐传统、人格理想与“理由的空间”


在其关于先秦儒学的讲稿中,陈来先生认为,“现代道德观只致力于建立基本的道德规则; 人对自己的要求只是不违反规则。而古代的道德观标杆较高,它致力于美满的人生、美好的人格”。这一论断对于我们领悟中华伦理精神的当代价值非常有启发性。


不过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具有鲜明规范特征的现代道德哲学不能被简单概括为强调规则的理论形态,同时还分外关注确立和践行该规则的理性行动者的道德人格理想,比如罗尔斯在“杜威讲座”中突出强调具有“正义感”( Sense of Justice) 和“善观念”( Conception of Good) 的道德人格能力,以及通过建构程序表征平等自由价值,进而确证社会联合的规范性基础。


因此,在我们看来,尽管具体阐释方式、实现方式存在差异,但中西伦理文化精神都蕴含着一个共通性的理想诉求,那就是通过实践理性和道德人格能力确证基本价值规范。这种共通性主要缘于任何道德规范均需要接受“理由空间”的考察与推证,而这一规范性空间只能源于道德人格能力及其价值诉求。


基于这一规范性视域我们不难发现,在中国伦理精神发展历程中,依据特定人格理想和道德境界所生发出的实践力量从而通达规范性原则的思想进路非常鲜明。这也是我们当下阐发古典哲人思想遗产的主要指引。


一是,中华文化中源远流长的“礼乐”传统,正是通过不断提升精神价值并彰显凡俗生活中蕴含的实践规范性向度,进而成就国家典章、社会秩序和道德准则的。儒学及其实践所具有的礼法特质,成为规范和提升凡俗生存状态的重要路径,同时,礼法所具有的规范性向度,无论从源头还是效应,都需要强大的实践理性能力抑或道德人格内涵。


回到源初语境,我们不难发现孔子正是以实践理性进路通达正义之道、至善之境。在求索正当与坚守善道的历程中,孔子始终在省思甚至拷问所处时代的伦理风尚与行为方式,由此给出了关于理想社会秩序的道德规范主张,既有超越性又切近现实的“理由空间”: “仁”作为基础和核心的价值观念,“义”作为范导性的思想路径,“礼”作为普遍的行为准则,知( 学) 作为反身性( 反思性) 的为学之道和价值判断路径,“信”( 忠、恕) 作为道德感引发规范原则的践行,“和”( “乐”) 作为具有总体性的价值理想图景。


二是,经由礼乐传统及其内蕴的人格力量,我们的伦理精神形态还呈现为一种超然又充实的道德境界。正如冯友兰先生所言,中国哲学传统更为讲求“提高人的心灵,超越现实世界,体验高于道德的价值”。在我们看来,借由实践理性( 正心诚意、格物致知) 并把人伦日用纳入“理由的空间”中才能通达这一境界。于是,中华传统精神集中体现在对求取善道的君子人格和圣人理想的不懈追寻,“仁义忠信不离乎心,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出处语默必于是”。


儒家经典《中庸》对“诚”的解说与此追寻须臾不离,“诚”不仅是一种单纯的主观情状,更是一种高远的规范性力量,“诚者,天之道也; 诚之者,人之道也。诚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也。诚之者,择善而固执之者也”。正如陈荣捷先生所言,“使天与人合一的那种性质为‘cheng’( 诚) 、‘sincerity’( 真诚) 、‘truth’( 真理) 或‘reality’( 实在) 。在这部经典著作中对这个观念的广泛讨论使它同时成为心理学的、形而上学的和宗教的观念。


三是,这一道德境界所展露的实践理性并非独白式的主观意志表达,而是基于公共理性( 或理性的公共运用) 实现普遍价值秩序。这一公共理性观念在先秦儒家那里得到原发性阐释,随后如荀子坚守并发扬儒家道德理想并以合理性的方式进行辩说,进而以道衡异、持守正道,更把“虚一而静”作为心“知道”、达道的方式路径,“虚一而静,谓之大清明”,亦即通过公开运用理性能力来显现规范性价值理想。


朱子更把儒家仁学的公共性向度阐发得通透彻底,“万物之心,便如天地之心; 天下之心,便如圣人之心。天地之生万物,一个物里面便有一个天地之心。圣人于天下,一个人里面便有一个圣人之心”,由是格物致知方有归依; 王阳明提出的“致良知”观念,其意图正是在于通过省察克治致知之功( 道德人格力量) 复归具有普遍性、本源性的心性之理。


以仁心公意祛除私欲和蔽障,明晰具有公共性、普遍性特质的天理本然,乃是儒家构建道德规范与政治秩序的实践推理路径,正如有些学者指出,“若从近世中国以来的思想发展来看,我们却也不能无视,儒家士大夫对于‘公论’‘公议’乃是 ‘国是’等问题表示普遍关注的社会现象之背后,显然存在宋明理学的‘天下公共之理’的观念支撑”。


综上,我们甚至也可以作一大胆设定,中华文化传统中具有强烈生命力的实践理性精神和道德人格理想。由是观之,安乐哲先生关于儒家传统“角色伦理”的论证并不周全。一方面,“角色伦理”概念无法涵盖儒家伦理关系且并非其本质特征; 另一方面,这一伦理关系形态依然是在描述一种伦理事态而非经由推证性实践确立的规范性原则。


因此在我们看来,仅仅立足于亲缘关系( “推己及人”) 这一特殊性情感维度对儒家正义思想进行解读难以得到充分论证。恰恰相反,我们认为经由道德人格能力确证的规范性价值( “一体之仁”) 具有逻辑在先性,进而能够反思确认亲缘关系的价值和意义。换句话说,儒家思想的价值根源在于蕴含实践推论并营造“理由空间”的仁爱精神而非“角色伦理”。


文章来源:《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篇幅所限,文章有删节,注释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