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芹||现代道德的面向:道德分歧

发布者:万旭发布时间:2020-09-22浏览次数:405

来源:江海学刊 2020922

本文发表于《江海学刊》2020年第4

作者简介:王淑芹,首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道德分歧是现代道德的一个重要特征,也被人们认为是现代道德危机的表征。“道德分歧”是人们对社会道德善恶价值标准及其道德判断的观点不一致。道德分歧能够引发和加剧道德冲突和道德矛盾。德国学者萨尔迈尔认为:“道德冲突是我们生活的一个本质性的组成部分。我们每天都要做出在道德上复杂的、缺乏可普遍接受的解答的决断。”显然,强化价值共识,凝神聚气,减少因道德价值观混乱引发的道德失范行为,是新时代加强道德建设的重要方面。毋庸多论,道德分歧是当代伦理学需要关注和研究的重要问题。

“善”的私人化加剧道德分歧

道德分歧不是现代社会独有的产物,自古有之,只不过当代社会的道德分歧使道德矛盾和道德冲突更加普遍化,愈益成为社会风险的易燃点。“善”的私人化所加剧的道德分歧,是现代道德世界遭遇严重危机的表征。“善恶”是伦理学的重要范畴,善恶观念明确,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善”的价值观念。道德判断和道德评价标准确定,是道德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近代社会以后人性位格的降低、现代性的物质主义盛行以及后现代社会对“普遍性”的解构,致使“善”出现了严重的私人化现象。在人性化的旗帜下,在市场经济自利价值的驱动下,人性位格发生了从“理性”高位到“感性”低位的变化。人性位格的这种变化,导致以满足人的感性需要为宗旨的物质主义泛滥,以至于出现美国过程哲学家斯蒂芬·劳尔所描述的情形:“现代性最大的问题是高分贝地讴歌物质生活而贬低精神生活,贬低我们的人性。……他们所关心的唯有自己的物质幸福,即便自己的道德幸福和精神幸福也无暇他顾。”正是“由于构筑美德目的论的‘总体善’的‘拱顶’在人性降位及其现实利益冲击下出现的‘坍塌’,善的观念碎片化了”。“善”的碎片化在后现代社会进一步加剧。因为后现代社会对“理性”“统一性”“普遍性”进行了解构。如果说现代性的冲击主要是人们对于“意义”“价值”“精神”的消解,追求物质占有和享受的物质主义价值观使得人们不再“相信存在着世界的‘意义’这种东西”,那么,后现代的冲击则是对理性、权威的否定与质疑,推崇个人感受、意愿与喜好,反对统一性、同一性、普遍性、中心性,导致无中心意识和多元价值取向。现代社会以后,一些人把“善”理解为个人欲望和偏好的满足,使“善”私人化、个体化,瓦解了“善”的客观性与普遍性。将“善”私人化、感觉化和主观化的这种做法,其实早在18世纪就已遭到康德的严厉批判。康德认为以感性人性论为基础的伦理学,以苦乐感论善恶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它使道德失去普遍性而导致价值相对主义。在他看来,道德与人们的个人偏好、兴趣和利益欲求无关,道德原则是人的理性向人发出的“绝对命令”,它具有普遍性,是人人都应该遵守的规则。马克思的人的社会本质论和道德社会决定论都表明,人的社会化生活方式及其社会经济关系所表现的利益对道德具有决定性。由此推之,“善”的本质属性是公共性而不是“私人性”,因为,个人欲望和偏好的满足必须要符合“普遍善”的道德要求。

道德分歧的类型

道德分歧主要表现为道德观点不一或相左,以至于道德分歧的程度及其性质是多样的。归类而论,道德分歧有三种典型形态:理论分立的道德分歧、利益对立的道德分歧、认知差异的道德分歧。伦理学中各种道德理论各持己见是一种典型的道德分歧。任何一种道德理论都是一定道德思想观点的系统化。从伦理思想史上看,道德理论多样纷呈,除宗教伦理学、元伦理学外,美德论、契约论、义务论与功利论则是伦理学的主要理论范式。以理论关切的中心是“行为者”还是“行为”为标准,学界一般把道德理论分为美德论与规范论两大类。规范论是一种统称,包括义务论、契约论和功利论。美德论以“行为者”为中心,以人超越动物的特性即理性为理论基础,强调人的优良品德和情操,严格区分道德品德与道德行为,推崇具有道德品德的人作出的道德行为,要求人们因道德自身而做道德的事情。义务论以人独有的理性为出发点建构道德理论,它以“行为原则”为中心,强调道德规则的普遍性以及行为动机的善良性和超功利性,认为道德原则是人人都要遵守的“绝对命令”,而且只有出于道德原则的行为才是真正的道德行为,道德价值在于行为动机而不是行为效果。契约论和功利论以感性人性论为立论基础,强调人的感性欲望、利益满足的正当性。契约论主张人们交往行为的自主性、平等性和互利性,认为履行契约、合同即为道德行为;功利论要求人们的行为要遵循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道德评价应看行为后果而不是动机。上述分析无不表明,尽管不同的道德理论类型在自身的理论体系内保持同一性,但它们之间的理论分歧是鲜明的,各自具有适合的社会人群。美德论强调人超越动物的优良性,推崇人的良善品德,追求道德卓越,一般为道德自律强、道德境界较高的人们所信奉;义务论强调道德原则的普遍性和绝对性,推崇道德动机的纯洁性,为那些信奉道德、自觉出于道德而为的人们提供了理论遵循;契约论和功利论,为追求个人合法合理利益的社会成员提供了理论支撑。无论哪种道德理论,坚持何种人性论观点和道德主张,它们都为社会成员的行为选择提供了一定的价值理由,由此人们才能根据自己信奉的道德理论自由自主地选择行为,形成多元的道德世界。

利益对立的道德分歧主要是不同阶级之间的道德价值观矛盾。阶级之间引致的道德分歧,常常是彼此对立的。道德分歧不是人们主观道德意念内部自生的,而是阶级利益立场引致的。按照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道德本质论,道德是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的一种社会意识现象。“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不同阶级的人们,其道德价值观念是其所处经济关系和经济利益的反映。毋庸赘言,在阶级社会中,不同的阶级因社会地位与利益不同,往往会有不同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直至形成相互矛盾的道德观念,表现为在同一社会中,不同的阶级因利益对立而有不同的道德观念。不同阶级之间的道德分歧由于利益冲突与矛盾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往往是难于调和的。在封建社会,地主阶级维护的是等级、特权道德,而农民阶级追求的是“等贵贱、均贫富”的平等道德。不难看出,道德分歧不是人们的主观臆断,而是所处社会利益关系的反映。情感主义伦理学家斯蒂文森把道德分歧区分为信念分歧和态度分歧,认为道德分歧主要是人们的一种态度和情感的表达,没有看到影响人们态度和情感背后的客观社会利益关系。

 

认知差异的道德分歧有多种表现形式,如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价值层级不同引发的道德分歧以及人们道德境界不同产生的道德分歧。我国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中,强调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树立法治思维。现代法治的本质是对公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的保护,高扬法律的平等性和法律的权威性,强调公民权的正当性及其不可侵犯性,使公民权利意识日益增强。众所周知,法律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注重法律权利的正当性,尤为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既要求人们要节制自己的欲望和行为,避免对他人或社会利益的损害,也主张人们要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容他人侵害,强调平等、正义,主张各不相欠、各自为好的行为原则。与法律的权利与义务统一论不同,道德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更偏重责任,倡导人们在利益面前主动放弃某些权益而成全他人和社会。所以,道德惯常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主动节制的消极道德行为,即在利益面前,人们自觉控制自己的欲望和行为,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另一种是主动谦让和自我牺牲的积极道德行为,即人们在利益矛盾或冲突的道德选择境遇中,主动放弃自己的利益而成全他人和社会,具有自我牺牲精神,体现道德的崇高。由此可见,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对道德的影响是双向的:一方面,它有助于规避个体对他人或社会合法利益的侵害,减少损人利己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人们对合法权利的重视,在某种程度上会使一部分人的行为受个人利益主宰,奉行“精致利己主义”,甚至会出现否定道德崇高的道德平庸倾向。因为一些人在个人权利意识支配下,会认为只要不侵犯他人利益或损害社会利益就可以了,没有必要为了他人而主动让出自己的利益。事实上,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对道德的理解是有分歧的。具有法律思维的一些人会认为,做好自己,不用管他人,更没有必要牺牲自己的利益,只要不损人就可以了。在道德思维视域下,道德既有法定义务,也有非强制的道德义务。人们既要履行法定义务,也要具有利他之心和社会责任感,积极帮扶他人,具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公而忘私、大公无私的美德。在当代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需要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原则,既发挥法律对个人权益的保障以及对侵犯他人和社会利益行为的惩戒作用,也要发挥道德对人们心灵和社会风尚的引领作用。

道德分歧的张力

  道德分歧作为一种客观存在,需要一分为二对待,既不要完全否认适度道德分歧的积极作用,也不要无视过度道德分歧的消极作用。事实上,不同道德理论之间的纷争与交锋,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道德理论的完善与发展。由于道德现象纷繁复杂,具有多面性,所以,人们从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方法对道德现象的研究,所形成的思想和观点是多样的,既有一致性的一面,也有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的方面。各种道德理论都有自身的理论优势,也存在不足和局限。在伦理学史上,各种道德理论的纷争,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不同道德理论之间的相互借鉴与吸收,进而促进各自理论的完善。中国先秦时期儒道法墨思想纷呈出现的“百家争鸣”局面,无不丰富了中国古代伦理思想。除此之外,社会个体之间的道德看法及其道德判断也会出现道德分歧。人活着,要追问人生的目的、价值与意义,人的生活目的的不同会引发道德分歧。具言之,由于人们对“好生活”理解不同,人生追求和目标有别,相应地,人们对道德的理解与看法也会出现一定的分歧。按照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人们生活方式的概述,世上大致有三种生活类型:“一种是享乐的生活,平庸的人把幸福和快乐相等同,以生活享受为满足。另一种是政治的生活,有人认为荣誉就是善,因为它是政治生活的目的……第三种生活是思辨、景观的生活。”持不同生活目的的人们,他们对“善”的理解是有区别的,“每个人的德性越来越表现出高级与低级、先进与落后上的差异”。在某种意义上,社会个体之间道德分歧的适度存在,不仅表明社会个体具有道德的自主自决能力,充分体现了道德的主体性,而且也表明社会进步以及人们具有自由选择的道德空间。众所周知,道德进步,不只是社会有序发展、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其归根结底是社会个体具有道德主体性,能够对社会道德现象进行判断并进行自主道德选择。

  对于社会有序发展来说,共同体的道德共识同样至关重要。道德共识是人们基于对美好生活的理解与追求而形成的一致性的道德认识与道德准则。人是有思想的,人的行为受思想支配,要想使社会个体能够很好地“在一起”生活,避免霍布斯所描述的“人与人之间的战争”,就需要共同体的社会成员具有更多的“共识”性道德价值原则,以便减少人们交往的不确定性。所以,任何社会的有序发展,都要对社会个体的道德分歧进行价值整合,以便在全社会中形成“什么是对的”“什么是应该追求的”价值共识。在我们国家,虽然没有阶级之间的道德分歧,但存在社会阶层之间的道德分歧。社会学提出的“社会分层”理论,揭示了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因社会财富、权力等资源占有不同而产生的层级化现象。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受经济变量(职业、收入和财富等)、社会互动变量(个人声望、社会地位、教育、社会关系资源等)、政治变量(直接拥有的权力或间接支配社会的权力、阶层意识和流动性等)的影响,处于不同的社会结构中,形成了不同的利益族群。社会成员所处阶层不同,利益诉求有别,道德价值观念在某些方面必会有一定的差异。比如对于“公平”的理解,掌握较多社会资源处于较高阶层的人们,会更欣赏多劳多得的“市场公平”,而较低阶层的人们,由于个人能力及其占有资源的不足,虽然不反对多劳多得的市场公平,但更希冀“共享”理念中关照社会弱势群体利益所满足的“社会正义”。不同利益族群之间道德观点出现的不一致在所难免,只不过它不同于阶级之间道德分歧的尖锐或难于调和,它们可以在最大公约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进行统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和现实都表明,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国家的重要稳定器,能否构建具有强大感召力的核心价值观,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国家长治久安。”毋庸置疑,在文化多样、价值多元的当代社会,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促进不同阶层道德观念统一于核心价值中,是至关重要的。

    同样重要的是,我们要对道德分歧中的错误观点进行反思与批判。不同社会阶层的人们,具有不同的道德追求是正常的,但不能因为某一个体的道德追求或道德境界达不到而否认他人对崇高道德的追求。的确,崇高与伟大往往是少数先进分子追求的道德理想,但在社会中,一些职业如消防队员、医护人员、军人、公安干警等,他们的岗位职责本身就内蕴了一定的牺牲,崇高和伟大成为他们职业责任的“绝对命令”。一些职业责任内蕴的献身精神,成就了人性的光辉,福佑了社会的安宁。正所谓你的岁月静好是有人替你负重前行。所以,我们要对那些漠视道德的纯粹与崇高、解构人们对崇高道德价值追求的平庸化道德观进行反思与引导。社会人群道德认识和道德觉悟参差不一是客观存在,但不能因自己难于达到而矮化或虚化崇高道德。亚里士多德的美德论、康德的义务道德以及中国儒家的道义论,是一种体现道德独特性的精英道德,在法治社会和市场经济社会,它们既是一种道德理论,也是应该倡导的一种道德要求,但不是普遍性的。道德要求本身是多层次性的,不能因一些人做不到,就否认这些道德理论的合理性以及道德目的论的美德行为的正当性,更不能借“法治”和“市场经济”之名完全否认崇高道德的价值及其存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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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