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转自《探索与争鸣杂志》2020年第4期,文末为原文链接。
疫情“风险点”再现,防控中的“公共善”与个人权利会产生冲突吗?
王珏 | 东南大学人文学院院长、教授
王硕 | 江苏省道德发展智库研究员,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公共管理系
本文原载《探索与争鸣》2020年第4期·抗疫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专刊,为阅读方便,有删节
原题《公共健康的伦理博弈与道德边界——基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实证研究》
问题的提出
2020年新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下文简称新冠肺炎)席卷全球,拉响了公共健康危机的警报,警醒人们必须认真反思公共健康问题。事实上,几千年来,人类战胜了一个又一个疾病,化解了公共健康危机,但似乎总是缺乏足够多的系统且有效的反思。公共健康危机常常是突然爆发的,很有可能会在某个节点再次卷土重来。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这个世界会变好吗?”,成为人类对生命与世界的追问。瘟疫在古代是坟场,在近代是战场,在当代则是考场。现代社会的公共健康危机不再靠“天”和“神力”支配,而是考验现代政治、经济、社会与伦理秩序的承载能力、调节能力与重建能力。伴随着公共健康各领域的不断发展,科技、伦理、法律和社会基础需要被重新审视与评估。
事实上,人类社会的一切问题都是人自身的问题,其本质都是人类如何“在一起”的问题。公共健康问题也不例外。科技的进步与现代医学的发展只能从技术手段上应对公共健康危机,而要想从根源上预防、在危机中精准应对、在危机过后进行系统性反思,还是必须诉诸公共健康的伦理研究及其不断发展。
本文通过对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数据的实证分析,旨在探讨以下问题: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中存在哪些个人权利与公共善的伦理博弈情境?公众在面对不同个人权利与公共善的伦理博弈情境时,其道德态度上呈现出怎样的差异?个人权利与公共善的道德边界是什么?我们应该如何在智识上进行启蒙和在政策上进行调适来矫正目前的缺憾?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20世纪90年代起,公共健康面临的伦理困境逐渐受到关注。与之相关,公共健康伦理研究也日渐兴起,国内外学者在研究公共健康伦理时,都有一个必然绕不开的话题,那就是个人权利与公共善的关系问题。这种冲突普遍存在,譬如公开健康信息与保护个人隐私的冲突、强制隔离与个人自由的冲突、强制检测与个人自主的冲突,国家利益与全球公共健康利益的冲突等,解决这些冲突,就成为公共健康伦理学必须面对的问题。
公共健康伦理的本质是个人权利与公共善的博弈,根据公共善或公共利益波及面的不同,会有不同的调停主体。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一件公共性事件,具有感染人数多、范围广、危害大的特点,事件应对中公权力的代理人国家、政府组织的作用占据首位,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如何维护个人权利与公共善的平衡?如何防止以集体之名牺牲个人权利?如何防止以“群体免疫”之名放弃政府责任?这些问题是必须保持警戒与关注的焦点。而保持警戒的前提是:必须认识到个人权利与公共善之间是一场伦理博弈,影响伦理博弈的有伦理理念、道德态度。本文尝试建构了伦理博弈的基本模型,结合实证研究,以深刻把握和探究此次公共健康事件的伦理轨迹和民众道德态度,更好地指导实践。我们将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保护作为思考和建模的出发点,充分考虑政府在公共卫生管理中促进公共健康和保护个人权利的双重角色,得到图1所示的个人权利与公共善的基本博弈模型。
图1 个人权利与公共善的基本博弈模型
Type1博弈中积极个人权利与公共善的实现密切相关,具有正当性的积极个人权利将会推进公共善,反之则会损害公共善;Type2博弈中消极个人权利的保护与公共善的达成密切相关,代表公共善的公权力正当使用将保护消极个人权利,反之将侵犯个人权利。
本文主要的研究方法是实证伦理研究方法。总体来看,国外有关公共健康伦理的研究呈现两大趋势:一是议题的具体化,学者开始从公共健康伦理而非传统生命伦理的视角解释如艾滋病、埃博拉病毒、中东呼吸综合征等公共健康问题;另一方面,学者不再简单地通过纯粹的学理解释建立公共健康伦理的原则或理论,而是通过实证研究,分析复杂的公共健康伦理博弈现象,为政府提供切实有效的理论依据。国内实证伦理的研究还不多见,本研究将通过实证伦理的方法进行研究。
具体而言,本文的研究分为三个步骤:首先运用Python 3.7.4对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事件进行数据爬取、梳理归纳伦理博弈类型;进而设计相应的调查问卷进行网络调查,并使用SPSS 25.0分析调查数据;最后讨论公共健康伦理博弈的内在张力与道德边界。
基于个人权利类别的伦理博弈类型
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中,大到武汉“封城”,小到防疫一线的医护人员遭到出租车拒载、外卖拒单、被所在小区拒绝回家等问题都体现着个人权利与公共善的紧张关系。个人权利与公共善的伦理博弈几乎体现在公共健康实践的所有领域。要想深刻把握其中的伦理博弈关系,最重要的是先明晰个人权利与公共善在不同情境下的不同表现形式,然后才能分别对其深入分析。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暴露了很多个人权利与公共善伦理博弈的困境,网络舆情是观察纷繁复杂伦理困境的“放大镜”。其中,微博成为网民获取以及讨论有关疫情资讯的主阵地。微博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微博热搜榜”。“微博热搜榜”主要是和用户的搜索行为有关联,如搜索量、搜索有效人数等。代表最热的资讯以及最多人在搜索的热词,每隔一段时间更新一次,进入“微博热搜榜”的事件关键词通常反映人们在一段时间内关注与讨论的重要话题。在“微博热搜榜”最早出现的有关本次疫情的信息是2020年1月3日的“武汉肺炎疫情患者被要求继续留院”以及1月4日的“武汉卫健委通报不明原因肺炎”。我们使用Python 3.7.4软件爬取了2020年1月3日—2020年2月11日的所有“微博热搜榜”的数据,共1617条数据。经过人工编码,其中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有674条数据,涉及个人权利与公共善的伦理博弈的有39条数据。公共健康有别于个人健康,是一种整体性概念,它与伦理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当新冠肺炎出现“人传人”的烈性传染病特征,为了保卫公共健康,政府需要运用公共健康预防手段(主要包括封锁疫区、强制隔离、信息监测报告、提供治疗等)合法有效限制个人权利。涉及的个人权利主要有四类:人身自由权利(隔离与抵制)、信息权利(知情与隐私)、医疗权利(定点与普诊)、经济权利(利益与道义)。
根据所涉及的个人权利类别,我们将个人权利与公共善伦理博弈的事件类型进行划分,具体划分为四个类型,即:基于人身自由权利的伦理博弈、基于信息权利的伦理博弈、基于医疗权利的伦理博弈、基于经济权利的伦理博弈。(如表1所示)
(一)基于人身自由权利的伦理博弈
在类似新冠肺炎这样以“人传人”为主要特征的重大传染病的防控治疗中,切断病毒携带人群的自由流动,如对交通进行管制、疫区进行封锁、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进行强制隔离等是合法的举措,但在政府使用交通管制权、疫区封锁权、强制隔离权时会与公民人身自由权发生冲突,甚至出现公权力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不当侵害。综观“微博热搜榜”中与人身自由权利有关的14个关键词(A1-A14),交通管制、社区封闭管理与强制隔离三种情境备受关注,这些举措都是为切断、防范病毒跨地域、跨社区、跨群体传染所采取的主动干预。
疫情期间交通管制采用“断航断路”、社区封闭采用“禁出限入”、强制隔离采用“强行严控”等林林总总限制人身自由权利的举措,本质上而言是为了具有整体伦理指向的公共健康。上述所采取的措施是有合法性依据的,相关法律依据散见于《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之中。但在面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具体实践时,双方有时会出现冲突,微博热议的“湖北司机被困高速一周”“哈尔滨所有小区封闭管理”“深圳所有小区封闭管理”“国家邮政局呼吁让快递员进小区”以及防疫一线的医护人员被所在小区拒绝回家等事件,都呈现了不同主体面对“个人自由权与公共善”的伦理应对,也折射了围绕公共健康切断、防范病毒过程中个人权利之间所展开的伦理博弈。
(二)基于信息权利的伦理博弈
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有效防控,还取决于信息有效共享。传染病防控和公共健康维护取决于公众的知情、信任与合作。在传染病防治领域,公民个人的健康信息对公共政策有着重要的作用。知情与隐私权利既包括个体获取有关疫情真实信息的积极知情权,也包括其个人信息不受泄露的消极隐私权,本质上是一种信息权利。个人的知情权利与公共善的伦理博弈也提醒我们,二者不一定总是冲突的,有很大可能是一致的。与知情权不同,隐私权更容易引起个人权利与公共善的冲突。一方面,个体可能会采取“隐蔽行为”,隐瞒自身对公共安全与公共健康造成威胁的个人信息,这个时候个人权利与公共善的关系尤为紧张,如“全国超20人故意隐瞒致人感染被立案” “隐瞒4家属从武汉来被免职” “晋江村民瞒报致3000多人被监测”等;另一方面,个体的隐私权受保护的界限十分模糊,因此产生了有关“卫生局副局长泄露患者隐私被查处”“江苏药店购退烧止咳药需实名登记”的广泛讨论。类似地,在本次疫情期间常会有寻找××车次乘车人员的告示,希望乘车人员自觉隔离,采用网络告示而非直接调用、公布乘车人员信息的做法也体现了政府在决策时尤其考虑个人隐私权与公共善的伦理博弈。
(三)基于医疗权利的伦理博弈
在一场公共健康危机中,个体的医疗权利的保护十分重要。个体的医疗权利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平等医疗保健权以及知情同意权等。“湖北再次紧急下达2亿补助救治场所”“中央赴湖北指导组要求应收尽收”“确保疑似确诊病例应收尽收应治尽治”“武汉新型肺炎患者救治由政府买单”等话题之所以引发热烈讨论,是因为个体在重大疫情中的生命健康权得到了政府的积极促进,而且对个体医疗权利的促进与对公共善的促进是一致的。然而,“武汉定点医院只收治确诊重症危重症等病例”“武汉儿童医院普诊全部停诊”等话题也引发广泛讨论,表明个体对其平等医疗保健权遭到忽视的担忧。这些现象反映的本质问题是:重症危重者受救治的权利比轻症患者的权利更重要吗?普通疾病患者的医疗权利可以让渡吗?
(四)基于经济权利的伦理博弈
财产权利、劳动权利与生产经营权利这三类权利在已有公共健康伦理的研究中几乎很少被涉及。显然,这三类权利基本上可以归于广义经济权利的范畴,比起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知情与隐私权,显得较为弱势。然而,正如经典的“预防悖论”所言:“预防措施给社群带来大量利益, 却没给每位参与的个人什么利益。”政府为了促进公共健康所采取的一些预防措施,如禁止营业、禁止上班、紧急征用个人物资等行为也许给整个社会带了整体的“公共善”,但是就某一特殊个体而言,这些措施并没有为他增加什么利益。
每一类个人权利与公共善的伦理博弈乃至冲突事件的背后,都包含着网民大量的讨论与反思。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同一伦理博弈情境中的个体伦理判断与决策倾向不尽相同,由此造成的伦理博弈后果也有差异,为深入探讨个人权利与公共善的道德边界,实现个人权利与公共善的良性博弈,需要就公众对不同博弈情境的伦理判断与决策倾向做进一步实证分析。
博弈下公众道德态度的共识与差异
为了更好地了解不同博弈情境中公民更为具体的伦理判断与决策倾向,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和江苏省道德发展智库共同设计了“新冠肺炎疫情下的道德态度”调查问卷,并通过网络平台于2020年2月10日至2月14日开展调查,总计收回有效问卷10898份。受访者中,女性6733人(61.8%),男性4165人(38.2%);平均年龄为31.28岁(SD=12.01);从职业类别来看,管理人员1396人(12.81%),专业技术人员2518人(23.11%),办事人员1352人(12.41%),工人/服务人员/自雇/农民630人(5.78%),无业及学生5002人(45.90%);从受教育程度来看,高中及以下1186人(10.88%),大学6594人(60.51%),研究生及以上3118人(28.61%);从月收入水平来看,无收入3322人(30.48%),1~3999元2032人(18.65%),4000~8999元2876人(26.39%),9000元以上2668人(24.48%)。
在问卷中设计了6道题目以体现个人权利与公共善的伦理博弈的具体情境,关于个人权利的议题设置包括积极个人权利和消极个人权利两类,积极个人权利是指需要国家积极作为、提供社会保障的权利,消极个人权利是指排除国家不当侵犯的权利。问卷填写者需要在给出的李克特五点选项中选择能够体现自己的伦理判断与决策倾向的选项。选项从1到5分别为“非常不同意”“不太同意”“一般”“比较同意”“非常同意”。对于前5个情境,在实际发放的问卷中,我们设置了部分反向表述题,在后期数据处理中已将反向题重新赋值,并求取平均值。如图2所示,最终所有数据得分以3为最大模糊点(N点),越趋近于5,表示在个人权利与公共善的伦理博弈中越倾向于公共善的促进,越接近于1,则表示越倾向于个人权利的维护。积极个人权利的伦理倾向与公共善的促进一致,消极个人权利的伦理倾向与个人权利的维护一致。为了表述的方便起见,下文用“倾向值”表征各题得分的平均值,“倾向值”情况见表2。
图2 伦理判断与决策倾向的量表标准
博弈情境A:有疑似症状的武汉人赶在封城前“出逃”
这个情境涉及的个人权利是人身自由权,但是情境主体是“有疑似症状的武汉人”,伦理博弈中产生了对公共善的主动侵犯倾向,对公共健康带来严重的威胁。数据显示,该情境下公众的总体“倾向值”为3.57(SD=1.23),表明公众对该情境的伦理判断是倾向于公共善的促进的,在博弈情境A中政府应积极作为,以维护公共善。统计显示,不同职业、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月收入水平的公众面对博弈情境A时的伦理判断和决策倾向存在差异。从职业来看,学生或无业者对积极个人权利的争取,维护公共善的倾向更强,管理人员相对最弱;从受教育程度来看,高中及以下学历对积极个人权利的争取,维护公共善的倾向最强,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相对最弱;从月收入水平来看,收入水平越低,对积极个人权利的争取,维护公共善的倾向越强,收入水平越高相应越弱。
就博弈情境A本身的分析可以做进一步拓展。武汉人“出逃”去哪了?相关数据显示,大部分武汉人流向省内其他城市,而河南成为武汉人流入量最多的外省。我们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判断河南市民与湖北市民对博弈情境A的伦理判断与决策倾向的差异。结果显示,河南该题“倾向值”(3.68±1.18)高于湖北该题“倾向值”(3.46±1.28),差值为0.225(95%置信区间为0.074~0.376)。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提示,t=2.923,p<0.01,说明河南市民与湖北市民对博弈情境A的伦理判断与决策倾向的差异存在统计学差异,河南市民积极个人权利的争取及维护公共善的倾向更强。
博弈情境B:防疫一线的医护人员遭到拒载、外卖拒单、被所在小区拒绝回家
这个情境涉及的个人权利依然是人身自由权,但是情境主体(即“防疫一线的医护人员”)并没有主动产生对公共善的侵犯行为或倾向,医护人员是对公共善、对积极个人权利的实现提供社会医疗保障的群体。数据显示,这一伦理博弈情境下公众的总体“倾向值”为1.72(SD=1.15),反映了相当一部分公众对积极个人权利、公共善倾向的过度反应,这是一种非伦理也非理性的处理。统计显示,不同职业、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月收入水平的公众面对博弈情境B时的伦理判断和决策倾向存在差异。从职业来看,专业技术人员维护积极个人权利的倾向更为伦理和理性,管理人员处于第二,工人/服务人员/自雇/农民维护积极个人权利的非理性倾向最高,伦理判断能力相对也较弱;从受教育程度来看,高中及以下学历的公众在争取积极个人权利、推动公共善的非理性倾向最高,伦理判断能力较弱,研究生学历及以上的公众伦理判断能力较强;从月收入水平来看,4000元以下的公众在争取积极个人权利、推动公共善的非理性倾向最高,伦理判断能力较弱,4000元以上的公众伦理判断能力较强,9000元以上的公众伦理判断能力最强。
博弈情境C:某些地区封路、断路不让外地人进入
这个情境涉及的个人权利依然是人身自由权,但是情境主体(即“外地人”)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并没有确定的主动产生对公共善的侵犯行为或倾向。更为重要的是,该情境可能是违反相关法律的。结果显示,该情境下公众的总体“倾向值”为2.94(SD=1.243),表明公众对该情境的伦理判断较为模糊,没有明确的偏向。模糊的原因是:一方面“外地人”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可能对公共健康构成威胁,也可能是“无辜”的;另一方面,在问卷发出时,已经有相关部门通知封路断路是违法的,干扰了公众的判断。统计显示,不同职业、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月收入水平的公众面对博弈情境C时的伦理判断和决策倾向存在差异。从职业来看,管理人员的伦理判断和决策倾向相对清晰,工人/服务人员/自雇/农民、学生及无业者的倾向最模糊;从受教育程度来看,大学及以下学历的公众倾向非常模糊,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公众相对明确,维护积极个人权利和促进公共善的倾向趋于理性、伦理判断能力趋强;从月收入水平来看,收入水平处于较低区间的公众倾向较为模糊,收入水平越高,维护积极个人权利和促进公共善的倾向趋于理性、伦理判断能力越强。
博弈情境D:某些人故意隐瞒疫区旅行史、接触史,未按规定上报或自我隔离
这个情境涉及的个人权利有隐私权但更多是关涉公共健康信息共享的权利,伦理博弈中的情境主体有“疫区旅行史、接触史”,由于其故意隐瞒,因而对公共健康带来严重的威胁。数据显示,该情境下公众的总体“倾向值”为4.60(SD=0.765),该题倾向值极高且标准差较小,表明公众对该情境的伦理判断是基本一致的,倾向于促进积极个人权利维护公共善,在公共卫生事件中公众对公共健康信息的知情权已经超过个人隐私权。统计显示,不同职业、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月收入水平的公众面对博弈情境D时的伦理判断和决策倾向存在差异。从职业来看,管理人员促进积极个人权利、维护公共善的倾向更强,学生及无业者相对较弱;从受教育程度来看,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公众促进积极个人权利、维护公共善的倾向最强,高中及以下的公众促进积极个人权利、维护公共善的倾向最弱;从月收入水平来看,收入水平越低的公众,促进积极个人权利、维护公共善的倾向越低,收入水平越高的公众,维护公共善的倾向越高。
博弈情境E:一些从武汉返乡人员的身份证信息等个人隐私公开传播
这个情境涉及的个人权利依然是隐私权,也关涉公共健康信息共享的权利,但与上个议题不同的是,其在情境设计中考虑了公众对消极个人权利的伦理判断和决策倾向。在公共健康信息权利共享时,什么条件下隐私权可部分出让于公共善?出让限度如何确定?数据显示,在伦理博弈情境E中,公众的总体“倾向值”为2.06(SD=1.22),表明公众对该情境的伦理判断和决策倾向是维护消极个人权利,最大限度地免受公权力侵犯。统计显示,不同职业、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月收入水平的公众面对博弈情境E时的伦理判断和决策倾向存在差异。从职业来看,除工人/服务人员/自雇/农民维护消极个人权利的伦理判断和决策倾向相对略弱外,其余职业间的区别不明显;从受教育程度来看,高中及以下、大学本专科、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学生,对消极个人权利的伦理判断和决策倾向呈现梯度上升的特征,高中及以下学生的消极个人权利的伦理判断和决策倾向最弱,大学生相对稍弱,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维护消极个人权利的伦理判断和决策倾向最强;从月收入水平来看,9000元以上者维护消极个人权利的伦理判断和决策倾向最强,4000~8999元维护消极个人权利的伦理判断和决策倾向最弱。
博弈情境F:商家对口罩、消毒酒精等抗疫物品涨价
这个情境涉及的是经济领域的个人权利,即在特殊时期商家是否有权利对急需物资进行相应的价格调整。我们设计了4个表述以测度公众对“涨价”行为的伦理判断。表述1“物以稀为贵,市场价怎么涨都很正常”的“倾向值”为1.76(SD=0.91);表述2“与每个公民生命安全相关,可以适当涨价,但不能太离谱”的“倾向值”为3.75(SD=1.19);表述3“不能乘人之危,囤货涨价”的“倾向值”为4.47(SD=0.95);表述4“不应自由售卖,应由国家统一调配、发放”的“倾向值”为3.30(SD=1.24)。对于经济领域的积极个人权利,公众伦理判断和道德态度的共识度最高,不同职业类别、不同收入水平的伦理判断和道德态度的差异最小,只是在受教育程度上略有区别,高中及以下学历维护经济领域的积极个人权利和公共善的倾向趋强,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维护经济领域的积极个人权利和公共善的倾向趋弱。
综上,我们发现公众在面对各类伦理博弈情境时的伦理判断与决策倾向具有较大的差异。公共卫生防控疫情不同于疾病治疗,不仅需要战略层面的体系保障,而且需要公众层面的伦理认同与道德支持。只有政府、医疗机构、公众等合作才能赢得疫情防控的成功。
结论与讨论
本文首先对公共健康的伦理博弈情境类型进行了分类研究,其次对伦理情境下公众的伦理判断和决策倾向进行了共识与差异分析,最后对伦理博弈的伦理张力和道德边界进行了模型建构和理论分析,得出以下几个主要结论:
第一,公共健康伦理的实质是个人权利与公共善的伦理博弈。在二者的伦理博弈过程中,政府充当中间的利益调和者角色,一方面政府要保护个人权利,另一方面政府又要促进公共健康。个体在实现其积极个人权利的过程中,如不进行正当性考察,可能会造成对公共善的实际损害(或倾向);政府为了保护公共善,促进公共健康,公权力若非正当性使用,可能会有意或无意侵犯到公众的消极个人权利。
第二,2020年的新冠肺炎疫情暴露了不同类型的个人权利与公共善的伦理博弈情境。“微博热搜榜”数据显示,本次疫情中涉及的个人权利主要有以下四类:人身自由权利(隔离与抵制)、信息权利(知情与隐私)、医疗权利(定点与普诊)、经济权利(利益与道义)。其中,人身自由权利在新冠肺炎这样以“人传人”为主要特征的强传染疫情中最容易遭到侵害。在疫情防控中,交通管制、社区封闭管理与强制隔离三种情境备受关注。与交通管制和社区封闭管理相比,强制隔离更容易引起个人权利与公共善的伦理博弈,甚至引发激烈冲突。知情与隐私权利同样受到较多关注,隐私权更容易引起个人权利与公共善的冲突。生命健康权、平等医疗保健权以及知情同意权等个体的医疗权利也备受关注。财产权利、劳动权利与生产经营权利这三类权利在已有公共健康伦理的研究中几乎很少被涉及,似乎可以在重大公共健康危机中被无条件地“让渡”甚至“牺牲”。但是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中有关经济权利的讨论警示我们需要思考“经济权利的边界何在”等问题。
第三,公众对不同博弈情境的伦理判断与决策倾向具有差异,由此造成的潜在的伦理博弈后果也不同。博弈的起因、个人权利的类型以及行为的正当性等都会对基本博弈模型造成影响。因而,个人权利与公共善的边界在于制度化、合理、正当的个人权利。只有把握好个人权利与公共善的道德边界,二者的伦理博弈才能处于一个稳定的良性状态。良性的伦理博弈和合理的道德边界的确立和证成,通过内外两个方面实现。伦理的内在证成,指遵循伦理关怀原则和公正原则实现保护个人权利与实现公共善的有机统一;伦理的外在证成,指公共健康伦理需要实证研究,需要倾听现实公众的声音,需要了解在面对不同权利与善的博弈情境时,公众的伦理判断倾向呈现出怎样的共识与差异,需要基于一般的逻辑而非一时的情绪,基于实证的经验而非纯粹的学理来发展新的公共健康伦理理论品位,为实践提供依据。
未来我们应该努力在智识上进行启蒙和在政策上进行调适来矫正目前的缺憾。智识上的启蒙主要通过公民教育,目的是使公民懂得积极个人权利和消极个人权利两种博弈情境的区别及其可能的后果。具体而言,一方面,让公民知晓其积极个人权利无限度的扩张可能会给公共善造成巨大的风险;另一方面,公民在个人人格、隐私权等消极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时,懂得如何寻求权利的救济,以矫正与弥补损失。政策上的调试主要通过提升公共政策的伦理含量来实现。具体而言,政府应通过伦理关怀原则和公正原则来平衡个人权利与公共善的冲突:一方面,政府需要在疫情后全面反思抗“疫”过程中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促进“保护个体,保护少数,就是保护每个人”的思维转变,明晰在重大公共危机中个人有效权利的边界,并通过法律、法规将其制度化;另一方面,政府需要设计公民经济权利(如劳动权、经营权)让渡公共善受损后的补偿原则,保障在应对危机时能够安定民心。总之,政府在行使权力保护、促进公共健康时,应根据伦理博弈类型,依据关怀和公正的伦理原则,全面合理对待个人权利,把握好个人权利与公共善的道德边界,维护博弈的良性循环,以实现公共善。